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认证证书有效期
2009-11-18
来源URL:
国家认监委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公告指出,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国家认监委办公室、认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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